在台灣的建築法規中,建築線是指用來限制建築物在地籍範圍內所可使用土地的範圍,它是由建築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劃設的界線,主要以道路為基礎,由道路中心線向兩旁延伸出一條虛構的線,作為建築物與道路的距離限制。
建築線的設置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,防止建築物過於靠近道路而影響行車和行人通行的安全,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市容整潔和景觀品質。
此外,建築線也有交通連結的概念,如果一塊地四周都沒有建築線,也表示這塊地和公用道路沒有連結的袋地(四周沒道路的地),這樣的地也不能蓋房子,因為無法進出。

也就是說,如果一塊土地在地籍資料上沒有和任何建築線相連,那麼,這塊地就不能蓋房子。買了這塊地的價值就會少很多。
根據台灣的《都市計畫法》和《建築法》,建築線的設置原則如下:
- 依照道路等級、用途、寬度等因素,分別劃定適當的建築線。
- 建築線的範圍一般不得縮小或超越原定範圍。
- 在建築線以內的土地,除非經過特別的許可,否則不得興建建築物。
總之,建築線在台灣的建築法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,它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設置的界線,防止建築物過於靠近道路而影響行車和行人通行的安全,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市容整潔和景觀品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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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與建築線相關的部分法規條文
建築法第三章「建築基地」及第四章「建築界線」
-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,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。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,經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,其寬度得不受限制。
- 第48條 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。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,從其規定。
-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,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;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-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,應依照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。
- 第51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,但紀念性建築物,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,經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,不在此限。
此外,「建築技術規則(建築設計施工編)」規定如下:
- 第1條 三十六、道路: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(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)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。除另有規定外,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。
- 第1條 三十七、類似通路: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(包括機關、學校、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),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;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,其寬度不限制。
- 第1條 三十八、私設通路: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(共用樓梯出入口)至建築線間之通路……
- 第2條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,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。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:
- 一、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。
- 二、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。
- 三、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。
- 四、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通路寬度為六公尺。
- 五、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,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……